•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1-08 09:04:18 股吧网页版
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1-08


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6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7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2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 13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5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30
十、 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 基金费用 ...... 33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6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8
十五、 禁止行为 ...... 41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3
十七、 违约责任 ...... 45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 46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 47
二十、 其他事项 ...... 48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签订 ...... 49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博时裕景纯债债券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405,918,198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22166388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
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放款;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黄金进口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15年 5 月 1 日)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