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6
鹏华金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2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准予鹏华金鼎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注册,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
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
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保证风险、不适用保
本条款风险、到期操作期间未知价风险、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
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为投资者提供保本保证,并由保证
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0 月 1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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