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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3-31 10:10:26 股吧网页版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3-31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
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以下简称《 规定》” ),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 规
定》 的,应当在《 规定》 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为使光大保德信先进服
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符合该《 规定》 的要求,光大保德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报监管机构备案,决定对《 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 基金合同》 修改事项主要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
《 基金合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 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并将在更新的《 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21-80262888, 400-820-2888,
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
1
附件: 《 光大保德信先进服务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将《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纳
入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补充《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释义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
2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理规定》 第四十条补
充流动性受限资产释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五、申购和赎回
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根据《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第十九条补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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