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6-08
合同编号: 号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保证合同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住所地: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法定代表人: 唐建光
营业执照注册号: 310000000060090
电话: 021-31081600 传真: 021-31081927 邮编: 200082
保证人: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证人” )
住所地: 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 12 号 3 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营业执照注册号: 500000000004479
电话: 023-63567296 传真: 023-63567290 邮编: 401121
2
鉴于:
《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约定了基金管理人对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保证受益人( 即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
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金额承担保本义务
( 见《基金合同》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 )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国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保证合同》)。保证
人就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保证受益人的投资金额所
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责任
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保证人和保证受益人。
保证受益人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
接受和同意。 保证人已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和可能
损失。
3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 保证合同》 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
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1 保证人为保证受益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
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即“投资金额” ) 。
1.2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期到期日,
本基金的保证受益人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 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
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
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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