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12-15 08:06:56 股吧网页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15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相互转换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决定自 2023 年 12 月 18 日起,对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同一基金不
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基金主代码 基金名称

002446 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005310 广发电子信息传媒产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10452 广发瑞福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业务规则

1.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若投资者持有的某只基金具有多种类别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且登记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某一类基金份额转换成同只基金的其他类基金份额。如某只基金产品具有 A 类份额、C 类份额和 E
类份额,投资者可以将其持有的 A 类份额转换成同只基金的 C 类份额或 E 类份
额,或将其持有的 C 类份额转换成同只基金的 A 类份额或 E 类份额,或将其持有
的 E 类份额转换成同只基金的 A 类份额或 C 类份额。

2.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基金份额适用该基金最低转换份额的规定。

3.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相互转换,原持有期限不延续计算。即转入份额在赎回或转出时,按持有时段适用的赎回费档次计算赎回费的,该持有时段为该部分份额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期限。

4.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时,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不同类别基金份额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

5.投资者办理本业务时,转出基金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
份额类别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转换业务。

6.本业务与公司已经开通的不同基金之间相互转换业务不产生冲突。

7.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请投资者以相关公告为准。

8.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转换业务的时间及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告。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的转换业务只能在同时代理销售该基金多种类别基金份额的同一销售机构进行。

三、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间相互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

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份额类别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份额类别与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份额类别赎回费+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份额类别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类别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份额类别赎回费率

转换申购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类别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份额类别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1﹢申购补差费费率×折扣)

转入份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类别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用)÷转入基金份额类别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四、业务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金转换时除外。投资者可以在上述基金的开放期内,到上述基金的销售机构咨询和办理本业务。

五、其他重要提示

1.本公司若暂停办理本业务,将另行发布公告。投资者可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获取相关信息。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