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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2-16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报告出具日期:2023 年 1 月 13 日
清算报告公告日期:2023 年 2 月 16 日
一、 基金简介
1、基本情况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931 号文件“关于核准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批准,由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至
4 月 8 日向社会公开募集,首次募集资金总额 932,408,339.50 元,其中募集资金产生利息
114,213.39 元,并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6]01360021 号验资
报告予以验证。2016 年 4 月 13 日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不限定,本基金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和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从 2023 年 1 月 3 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清算期自 2023 年 1 月 3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13 日止,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清算原因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召开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
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3、清算起始日
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金将从 2023 年 1 月 3 日起进入清算期,
故本基金清算起始日为 2023 年 1 月 3 日。
二、清算报表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
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基金的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三、财务报告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23 年 1 月 2 日
单位: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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