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12-30 09:14:09 股吧网页版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12-30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2 年 12 月 10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 17:00 止,权益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9 日。2022 年 12 月 29 日,在本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 人 ) 所 代 表 份 额 共 计 6,467,651.68 份 ,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2,606,924.75 份的 51.30%,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在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6,467,651.68 份,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基金份额的 0%。以上表决情况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经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25,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35,000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
金将从 2023 年 1 月 3 日起进入清算期。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及时予以公告。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之日起,停止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且不再恢复,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四、备查文件

1、《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2、《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新华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5、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6、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