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27
《 大成趋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原《 基金合同》 条款 《 基金合同》 修订后条款 修订依据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将《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规定》” )纳入
基金合同制订依据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补充《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四十
条“(一)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第十九
条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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