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25
南方益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2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9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1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4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1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33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3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36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4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3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4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3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8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60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6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63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4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南方益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南方益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南方益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南方益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益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转型为南方益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