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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1-23 07:40:46 股吧网页版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1-2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292;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1月22日成立。根据《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2年。

本基金于2016年1月22日进入首个保本周期,2018年1月22日为首个保本周期到期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中,保本基金到期的处理方案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由于首个保本周期届满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转型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自2018年1月30日起,修订后的《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诺安益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经本基金托管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将同步对托管协议进行更新修订。

二、投资者可阅读附件《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了解此次修订详情。同时,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全文。

三、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四、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五、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lionfund.com.cn)或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8)咨询相关情况。

六、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基金管理人负责解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转型后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遵循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及相关公告,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码。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诺安益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原文条款修改后条款

内容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本金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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