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减少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21
关于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减少C类基金份额并修
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南
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决定于2021年12月24日起对旗下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 )减少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宜
公告如下:
一、减少C类基金份额
自2021年12月24日起,本基金将减少C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弘利定开债券发起C;代码:002219)。
本基金减少C类基金份额后,原A类基金份额(简称:南方弘利定开债券发起A;代码:002218)简称变更为南方弘
利定开债券发起,基金代码保持不变,其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减少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司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表述。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具
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全文 15年以上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 人 民 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第一部分 前言 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
《公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他有关法律法规。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0、《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
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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