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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7-08 09:35:36 股吧网页版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08

合同编码:光银托管 2015J028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30
十一、基金费用......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6
十五、禁止行为...... 39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1
十七、违约责任...... 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6
二十、其他事项...... 4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48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松(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联系电话:010-6363636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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