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09
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1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7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3 月 8 日。2021 年 4 月 8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基金份
额共计 1558150370.86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 1568150898.69 份的 99.36%,
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1558150370.86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 1.8 万元,公证费 0.8 万元,合计为 2.6 万元。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为 2021 年 4 月 8 日。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本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8 日刊登的《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南方弘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基金合同具体修订内容
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中“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的内容,由“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3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1 亿元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为“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六)临时报告”的内容,删除“26、《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10、20、2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情形;”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上述修改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2、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即 2021 年 4 月 8 日起,本次修订的基金
合同生效。
四、备查文件
1……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