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3-20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公告
为满足不同市场情况下投资者日益多样化的需求,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约定,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3 年 3 月 20 日起对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调低管理费率、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代码:017914),并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本基金管理费率由 0.80%/年调整为 0.70%/年。
二、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的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增设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 天的投资人,则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N)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00%
五、《基金合同》的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费用与税收”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如下(具体请见附件《<国金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拟增加:
“54、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二)《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拟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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