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1-21
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编号:ZHZC20150910A201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1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5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11
五、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4
六、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7
七、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资金清算......25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基金费用......28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0
十二、信息披露......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3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34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十六、禁止行为......38
十七、违约责任......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1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2
二十一、其他事项......44
2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设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7659342
传真:057187659965
联系人:何燕燕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营金融业务(范围详见中国银监会的批文)。
3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博时裕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4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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