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1-20 09:06:28 股吧网页版
关于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
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关于召开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现将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基金代码:002135,C 类基金代码:002136,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24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 15:00 止。2024 年 11 月 19 日,在本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32,102,590.73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61,648,034.71 份的 52.0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32,102,590.73 份基金份额同意,0.00 份基金份额反对,0.0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 1 万元,公证费 1 万元,合计为 2 万元。前
述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
次会议决议生效日为 2024 年 11 月 19 日,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详见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上
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刊登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一)主要调整情况

1.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中的“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由原表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改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中其他部分涉及上述相关条款的内容,将一并修改。

2.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位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由“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调整为“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3.其他事项

除上述事项以外,基金管理人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修订。

(二)调整方案的实施

根据《关于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