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1-17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7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