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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07-0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05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法定代表人: 高新
成立时间: 1999 年 3 月 2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成立时间: 1997 年 4 月 4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104,981.9283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委托存贷款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汇、
售汇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长盛盛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
有抵触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
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盛鑫股票库、
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
据下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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