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7-05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2015年9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119号)和2016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859号)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于本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0%-95%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3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8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19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5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35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42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43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4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60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3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5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1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92
第二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93
第二十二部分、备查文件94
第一部分、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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