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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7 17:42:47 股吧网页版
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1-13

   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1.中银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596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6.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0.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5年11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中银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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