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7-16 09:56:57 股吧网页版
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7-16

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第四部份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15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9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2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7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8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51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3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55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56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57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58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59

鉴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 4068 号智慧广场 A 座 801

邮政编码:518052

法定代表人:李凌

成立时间:2012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9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成立时间: 2006 年 10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批准设立文号:银监复[2009]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98.0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货币金融服务(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