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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08 11:25:00 股吧网页版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4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5
五、基金备案 ...... 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其他业务......11
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12
九、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12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21
十二、基金的托管...... 23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 23
十四、基金的投资...... 24
十五、基金的财产...... 31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3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4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3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7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3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二十二、违约责任...... 43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44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44
二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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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本《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不时作出的任何有

或本基金合同: 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华夏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不时作出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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