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14
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1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
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法定代表人:郭特华
设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成立时间:1996 年 2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365,585,227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01 号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工银瑞信新得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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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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