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3-08 09:05:3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08


关于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2月9日起至2024年3月6日17:00止。2024年3月7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3,575,035,309.52份,占权益登记日(2024年2月8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3,586,050,248.54份的99.69%,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及法律文件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3,575,035,309.52份同意,0份反对,0份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合计30,000元,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2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刊登的《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及法律文件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3月7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2024年3月7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3月8日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 1469 号
申请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
井湾商务营运中心 6 号楼 11 层 03-3 房。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委托代理人:陈晓倩,女。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
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银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
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基金吧/财富号/股吧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