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0-28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第23号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第 104号令)、《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1号令)、《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 120号令)、《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3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双方同意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监会第19号令)、《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1、“第一部分前言”下“一、2”中: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为: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第一部分前言”下“三”中:
增加“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第二部分释义”下“46”中:
“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修订为: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第二部分释义”下“46”下:
增加:“47、影子定价:为了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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