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1-19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27
九、基金收益分配......29
十、基金信息披露......30
十一、基金费用......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5
十五、禁止行为......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6
十七、违约责任......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40
二十、其他事项......4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42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43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成立时间: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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