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2-04
关于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 金 ”)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1年2月19日,并将于2021年2月20日进入清算程序。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 001920/ C类 001921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1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景 顺长城景颐 宏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第三款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200人情 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不存在连续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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