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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2-04 09:21:37 股吧网页版
关于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2-04

  

关于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

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 金 ”)出现了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事由出现后终止基金合同并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2021年2月19日,并将于2021年2月20日进入清算程序。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A类 001920/ C类 001921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5年11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景 顺长城景颐 宏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第三款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200人情 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果不存在连续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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