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10-19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
更新过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尊敬的景顺长城基金投资者: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是第一代身份证,或者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前往基金账户开立机构办理身份证明证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为进一步提高我公司服务质量,确保客户及时获得各项业务办理提示,如果您的地址、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前往基金账户开立机构进行更改。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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