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12-16
关于降低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5 年 7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1493 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正式生效。
为更好的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进一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新华积极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
自 2020 年 12 月 17 日起降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
一、调整方案
调整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管理费率 1.50%/年 1.00%/年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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