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04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决议生效
暨基金财产清算安排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终止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1月5日,投票表决时间为
2018年11月6日9:00至2018年12月2日17:00(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2018年12月3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
2100134449.03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2101573241.91份的99.93%,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的基金份额为2100003942.29份,反对的基金份额为130506.74份,弃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99.99%,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
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12月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与基金财产清算的安排
(一)决议生效后相关业务办理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完成公告之日,即2018年12月4日为本基金最后运作日,自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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