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7-22 09:06:18 股吧网页版
中银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22

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9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7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70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73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中银持续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