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9
关于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依据《规定》所做的其他相应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程序。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同时,依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1.5%,并将上述对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2018年3月31日生效。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2018年3月30日15:00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投资者可访问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htamc.com.cn.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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