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9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第四部份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3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14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7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2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45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7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49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50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51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52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53
鉴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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