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7-10
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第四部份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13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6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9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3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1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44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6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48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49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50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5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52
鉴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4-1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邮政编码:518052
法定代表人:李凌
成立时间:2012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邮政编码:510623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成立时间: 2006年10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复[2009]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53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2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本外币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国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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