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9-30
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 要 提 示
1、 新华鑫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 1948 号)。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
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 2016 年 10 月 11 日—2016 年 10 月 17 日(含周六、周日) 通
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发行对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最低限为 2 亿份,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
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7、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包括: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和公司网
站( www.ncfund.com.cn);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告中“八(三) 2、 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办
理网点、办理日期、办理时间和办理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如在募集期间增设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
者不须另行开立。
9、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5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每一基金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
网上交易系统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
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10、有效认购款项在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认购人所有,
其具体数额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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