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9
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由天弘创业板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8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21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30
十、基金信息披露 ......31
十一、基金费用......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7
十五、禁止行为......4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1
十七、违约责任......4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6
二十、其他事项......4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8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新华路3678号宝风大厦23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韩歆毅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669号博华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朱健
成立时间:1999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890461.0816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号
联系人:丛艳
联系电话:021-38677336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天弘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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