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7-02-27 08:42:15 股吧网页版
天弘中证100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2-27

天弘中证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一七年二月
重要提示
天弘中证 1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31 号)。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基金募集注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于 2015'年 7 月 16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
在获得
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

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

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

等。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并非保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能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不会产生亏损。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

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

能力相适应, 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

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自行负担。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按监管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
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16 日,有
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 公司注册
资本为
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