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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2-16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身份证件信息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2007年8月1日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的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特公告提示如下:
如果您在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使用的是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或者其他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明文件,请您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更新相关信息。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10-9999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进行详细咨询。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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