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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0-2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浙商银行“增鑫宝2号”平台开通鑫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A“T+0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为了满足投资者资金的快速周转需求,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 合作自2023年10月23日起,在浙商银行“增鑫宝2号”平台推出鑫元安鑫宝货币市 场基金A(以下简称“鑫元安鑫宝A”或“货币基金”)的T+0快速赎回业务(以下简称 “快速赎回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快速赎回业务
快速赎回业务是指根据投资者与浙商银行签署的快速赎回服务协议的约定, 本公司与浙商银行合作共同为投资者提供的流动性支持增值服务。
二、适用范围
本业务适用的基金范围为鑫元安鑫宝A(基金代码:001526),服务对象为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浙商银行的规定,在浙商银行指定平台开立交 易账户并投资鑫元安鑫宝A的个人投资者。
如未来本公司和浙商银行协商一致调整快速赎回业务的适用范围的,届时将 由本公司或浙商银行另行公告。
三、业务规则
1、快速赎回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以投资者与浙商银行签署的快速赎回服
务协议的约定为准。该服务非法定义务,快速赎回有条件,依约可暂停。
2、投资者通过浙商银行指定平台办理快速赎回业务的申请时间一般情况下 为每个自然日(包括周一至周日)的0:00-24:00。本公司与浙商银行有权根据 实际情况临时暂停快速赎回业务或调整快速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并由本公司 或浙商银行另行公告。
3、投资者在浙商银行持有的鑫元安鑫宝A单个自然日的快速赎回金额不高 于1万元,具体限额和其他限制规定以快速赎回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公司与 浙商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投资者的快速赎回单笔限额、单日限额,并由 本公司或浙商银行另行公告。
4、投资者快速赎回款项由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先行垫付,投资者发起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申请,并由垫支行垫付该笔快速赎回对应款项后,从投资者发起快速赎回业务申请所属自然日起(含当日),该笔快速赎回款项对应基金份额的收益归垫支行所有。
5、因配合进行快速赎回款项垫资收益的划拨,客户收益和总份额的查询时间可能较普通产品稍有延迟。具体细则以浙商银行相关规则为准。
四、快速赎回业务服务费
投资者使用货币基金快速赎回服务,暂不收取服务费,如有调整本公司或浙商银行将另行公告。
五、重要提示
1、投资者通过浙商银行办理快速赎回业务的相关流程应遵循浙商银行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申请快速赎回业务前,应仔细阅读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和快速赎回服务协议。
2、本公告与快速赎回服务协议不一致的,以投资者实际签署的快速赎回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投资者申请办理快速赎回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快速赎回服务协议、相关业务规则。
3、本公司和浙商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经协商一致对快速赎回业务申请限额、业务规则和服务费等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快速赎回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公告或者由浙商银行通过指定平台通知投资者。
4、本公告仅对在浙商银行开通快速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鑫元安鑫宝A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认真查阅相关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查询。
六、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址:http://www.czbank.com
2、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龙艺
客户服务:4006066188,021-68619600
公司网址:www.xyamc.com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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