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4-09-12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理财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7 日在《证券时报》及公
司网站(www.dcfund.com.cn)发布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并分别于 2014 年 8 月
8 日及 2014 年 8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会议审
议的议案为《关于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权
益登记日为 2014 年 8 月 13 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14 日起至 2014 年
9 月 10 日 17:00 止。 根据《基金法》、《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等规定,2014 年 9 月 11 日,基金管理人授权的
两名计票人刘宜女士、吕婧女士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吴志剑先生、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甄真女士、宋明哲先生的现场监督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张亚
楠律师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92.61%,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相关表决
结果详见 2014 年 9 月 12 日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大成理
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7,500 元,律师费 15,000 元,合计
32,5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
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大
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
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正式生效。自 2014 年 9 月 12 日起《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和《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拟定
了《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对本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
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投资者可登
陆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三、备查文件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 2、《关于
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结果的公告》 3、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关于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证书》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成理财 21 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
二日 公证 书 (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19325 号 申请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
所深圳市福田……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