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公告
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出现了《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刊登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并组织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了清算。目前,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自2017年6月23日起3个工作日内,本基金进行基金剩余财产分配。
备查文件:
1、《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3、《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4、《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4日
(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5、《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关于天弘鑫安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7】1586号)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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