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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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9-2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会议投票表决时间为自2023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经根据《基金合同》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42157672.85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9月5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42315766.59份)的99.6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42157672.85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3年9月2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
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5万元,合计3.5万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3年9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上述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5日内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议案》,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1、取消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存续期间的自动清盘条款: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增加侧袋机制。
3、根据最新法律法规要求更新法律法规名称及相关描述等。
基金管理人将于本决议生效公告之日披露修订后的《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于2023年9月26日起生效,原法律文件于同日起失效。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届时将根据基金合
同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四、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添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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