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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08 12:57:03 股吧网页版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8

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前言......1
2. 释义......3
3. 基金的基本情况......7
4. 基金的历史沿革......8
5. 基金的存续......9
6.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0
7.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8
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5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3
10. 基金的托管......35
11.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6
12. 基金的投资......37
13. 基金的财产......43
14. 基金资产的估值...... 44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0
16.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17.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4
18. 基金的信息披露...... 55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0
20. 违约责任......63
21. 争议的处理......64
22. 基金合同的效力...... 65
23. 其他事项......66
24.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7

1. 前言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工银瑞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对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及对转型后的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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