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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5-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16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前瞻性地把握不同时期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收益率,力争在中长期为投资者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数不低于2亿份,募集金额总额不低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收费方式等,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200135)
法定代表人:齐亮
设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7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601777
(二)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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