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19
关于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规定》”),“ 对已经成立
或已获核准但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 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本规
定的, 应当在本规定实行之日起 6 个月内, 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根据《 规定》 等法律法规,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
旗下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金”) 的《 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 基
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包括“ 前言”、“ 释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基金的投资”、“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等章节。 具体
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 依据《 规定》 所做的其他相应修订对原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定,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 基金合同》 修订已经本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应程序。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 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 红塔红土盛金新动力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并将在更新的《 红塔红土盛金新
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作相应调整。
同时, 依据《 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
为的管理, 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
基金,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 不含) 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1.5%, 并将上述对
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上述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生效。 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00 之前的赎回
申请, 适用调整前的赎回费规则; 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 00 之
后的赎回申请, 适用调整后的赎回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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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1666-916) 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附件:《 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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