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5-07
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重要提示
1.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5年4月
2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694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为混合型。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登记机构为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12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
销机构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和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如适用,下同))公开
发售。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
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应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开立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无需重新开户)。本基金发售期内,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人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
办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人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
7.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投资人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人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的瑕疵或其他障碍。
8.本基金按照人民币1.00元份额初始面值开展认购。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1280。
9.投资人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银华聚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有效认购款项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届满,若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10.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仅对机构投资者办理业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并及时公告。
11.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12.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T+1日前(含T+1日)就申请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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