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24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剩余财产分配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六十个工作日低于五千万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截至2018年8月22日,本基金已出现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本基金自2018年
8月23日起进入清算期,由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8月27日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清算期间自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5日止,并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2406号)后,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8年10月20日刊登了《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本基金应分配剩余财产共计人民币1,612,237.27元,将按照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比例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尾差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上述资金将于2018年10月24日自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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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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