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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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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11-05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1248550058.42份有效基金份额参与了此次持有人大会,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10月12日)基金总份额的60.6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248550058.42份有效的基金份额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全票表决通过,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5年11月3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11月3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德邦鑫星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与决议有关的赎回费率调整安排
原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6个月但少于2年的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超过2年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持有期限Y)
Y<7日 1.5%
7日≤Y<30日 0.75%
赎回费率
30日≤Y<1年 0.50%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一年指365日,两年为730日。
调整后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超过6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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