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11-28
关于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11月28日
为适应广大投资者的理财要求,保护持有人的利益,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起对公司管理的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根据《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相关规定: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收费模式后,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收费模式或C类收费模式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开放申购赎回后,全部转换为国联安鑫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A类和C类收费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A类份额收费模式
基金代码:001221
(1)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0%
100万≤M<500万 0.7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2)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75%
30日≤T<6个月 0.50%
6个月≤T<1年 0.20%
T≥1年 0%
注:1年按365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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