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多样化的投资途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与诺安低碳经济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4 年 8 月 22 日
起,增加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部分条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将设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三类
基金份额。其中,A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该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后基金份额名称及基金份额代码如下: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序号 基金份额名称 基金份额代码
1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A 001208
2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C 010349
3 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D 020659
二、相关业务规则
(一)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交易相关规则
1、投资者在投资时,可自行选择投资的基金份额类别。
2、本公司将开通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
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3、自 2024 年 8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办理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定投等业务。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均为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包括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网上直销交易
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增加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各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网站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
(三)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自 2024 年 8 月 22 日起,本公司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公司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规定网站披露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相关费用说明
(一)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维持原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变。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维持原有申购费率不变,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300 万元 1.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维持原有销售服务费率不变。
(四)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维持原有赎回费率不变。本基金 D 类基
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情况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
[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沪深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将由本网站记录保存,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